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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餐饮浪费典型案例

2024-04-29 11:39来源:中国新闻质量网编辑:王艳丽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制止餐饮浪费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倡导社会文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近期,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聚焦餐饮浪费突出问题,常态化开展制止餐饮浪费工作,依法查处了多起食品经营单位浪费食品的违法行为,现发布一批餐饮浪费典型案例。

一、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蟹肉煲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3月7日,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反食品浪费执法检查时,发现和平区某蟹肉煲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二、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餐饮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3月12日,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反食品浪费执法检查时,发现和平区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三、鞍山市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西佛镇某饭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3月13日,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反食品浪费执法检查时,发现西佛镇某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未主动提示和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四、鞍山市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达牛镇某饭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3月14日,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反食品浪费执法检查时,发现达牛镇某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五、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邱区某餐饮单位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3月16日,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反食品浪费执法检查时,发现阜新市新邱区长营子某餐饮单位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六、阜新市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彰武县某烧烤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3月20日,阜新市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反食品浪费执法检查时,发现某烧烤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七、辽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文圣区某面馆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1月9日,辽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反食品浪费执法检查时,发现文圣区某面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八、辽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文圣区某披萨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1月17日,辽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反食品浪费执法检查时,发现文圣区某披萨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九、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龙港区某炸鸡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1月24日,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龙港区某炸鸡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十、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龙港区某餐饮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2月8日,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12315”平台举报线索,对龙港区某餐饮店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倡议,“一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五一”假期将至,广大消费者外出就餐享受美食的同时,要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增强节约意识,理性消费、按需点餐,积极参与“光盘行动”,弘扬勤俭节约美德。餐饮服务经营者要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不诱导、不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要根据消费者需要提供公勺公筷和打包服务,坚决制止“餐桌上的浪费”。